汕大发〔2025〕104 号
(2002 年 9 月 28 日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10 年 6 月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 1 次修订,2013 年 6 月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补充规定,2020 年 6 月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 2 次修订,2025 年 5 月 13 日第14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 3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 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汕头大学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并达到下述相应学业水平要求: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各科平均成绩达70 分以上(含 70 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科成绩达合格及以上。
(二)在学习年限内通过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含外国语水平测试)。其中,外国语水平测试具体指参加以下考试之一并获得规定的通过成绩: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 425 分及以上(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成绩合格(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3)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外语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统考成绩合格;
(5)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及以上证书(医学类专业学生);
(6)我校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毕业时间 8 个月前,自学考试本科生在完成考试计划 75%以上课程后,可以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的4 月份和10 月份代表学校接受申请,整理相关材料向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推荐。推荐材料应包括: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单、学业水平测试(含外语测试)成绩单、以及学生思想鉴定说明等。
第八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委托学校教务处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分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位申请,各专业学院协助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专业教师主持,相关专业的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具体指导方式进行。 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完成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生相同。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的评审答辩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专业需要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组织审核学生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在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列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按规定期限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汇总提交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通过者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在10 天内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通知书,通过学士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收;学士学位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对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审定撤销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撤销学士学位的书面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晓结果的7 天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 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五章 授位时间和费用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6 个月。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同时,须向学校缴纳学位论文指导费和评审答辩费(具体收 费标准按汕头大学财务处相关公示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不再补发,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汕大学位发〔2020〕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