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各科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
4、达到学校提出的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并通过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含外语水平测试)。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者。
2、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者。
3、超过申请学位时限者。
4、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毕业时间8个月前,自学考试本科生在完成考试计划75%以上课程后,可以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代表学校接受申请,整理相关材料向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推荐。推荐材料应包括: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单、学业水平测试(含外语测试)成绩单、以及学生思想鉴定说明等。
第八条:学校学位办公室委托学校教务处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分送相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受理。
第九条:各学位分委员会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位申请,各专业学院协助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专业教师主持,相关专业的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具体指导方式进行。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完成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生相同。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评审答辩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专业需要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组织审核学生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列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按规定期限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汇总提交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通过者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授位时间和费用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同时,须向学校缴纳学位论文指导费和评审答辩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汕头大学财务处相关公示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不再补发,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承办。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汕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汕大学位发[2010]07号)和《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汕大学位发[2013]05号)同时废止。